若无法保障快递入户 快递企业理应承担快递柜费用

发布时间:2018-09-25 浏览次数: 我要分享

  近日,家住北京天通苑社区的张先生向媒体反映,自家楼下一直免费的快递柜突然开始收取费用。张先生今年7月起开始收到取件提示短信,告知“超过24小时收取服务费5角/天”,9月起短信提示变成了“服务费5角/天”。据了解,丰巢、速递易等快递柜普遍开启收费模式,快递员可自行选择由谁来付费,很多快递员在不通知收件人的情况下直接选择收件人付费。

  随着近几年来网购的增多和快递业务的发展,智能快递柜也越来越多。不可否认,智能快递柜减少了投递时无人收快递的尴尬,提高了投递效率,也减少了陌 生人上门投递给收件人带来的安全隐患,但快递柜该不该收费、如何收费,不能成为一笔“糊涂账”,尤其不能将向谁收费的权限交由快递员操控。

  根据相关规定和交易习惯,只有快递员将快递递交到收件人手中或者双方明确约定的地址,方可视为完成投递。5月1日起施行的《快递暂行条例》 第二十五条规定,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、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,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。收件人或者代收 人有权当面验收”。由此可见,如果快递员未征得用户同意擅自将快件放进快递柜,快递企业将承担投递不能和快递遗失损毁的风险, 由此给用户造成不方便或导致损失,用户有权依法依规追责索赔。

  也就是说,快递员未征得用户同意,直接将快件投递到快递柜中后给收件人发送取件验证码,要求取件人凭借验证码取件,本来就涉嫌违规操作。快递投递到 哪个地方、投递到何人手中,需要按照约定或者征得取件人的同意,充分尊重用户的选择权。快递员自行决定将快递放进快递柜,无异于单方面替取件人做主,并擅 自强加给取件人自行取件的义务,而快递员自行决定由取件人承担保管费用或逾期费用,更涉嫌推脱自己的责任,加重了用户的义务和负担。

  进而言之,这种做法的结果是,原本是为方便投递的快递柜,现在变成了快递员的“甩手柜”,同时变成用户的“负担柜”。按照快递柜的这种收费办法,一 旦快件被投递到快递柜,就等同于快递员完成了投递义务,用户不仅要自行取件,被剥夺了当面验视的权利,还要承担保管费用或逾期费用,合法权益受到了实际的 伤害。快递柜变成“收费柜”,已涉嫌属于漠视消费者权益、规避投递方责任的霸王条款,监管部门应当介入调查处理,纠正涉事企业的不当行为。

  究其实质,消费者和快递员都不应当是快递柜费用的承担者。快递企业如果不能通过增加人手、减少派件量、增加快递员收入等措施来保障快递入户,不能让 消费者享有良好的服务体验,就理应承担这部分生产经营成本。质疑快递柜的收费模式和快递员的操作方式,并不意味着完全否定设立快递柜的作用,相关快递企业 理当在快递柜的使用和权利义务方面设定更合理的规则,并积极探索多元服务模式,为用户提供更多的选项,妥当平衡企业、快递员和客户三方的利益。

  具体操作上,商家和快递企业可以事前征求用户的意见,以返还积分或降低运费等形式奖励默认使用快递柜的用户,并设置更长的取件期限,及时提醒取件和 发送超时提醒,既有效鼓励用户及时取件,又让怠于取件者承担相应的成本。总之,快递柜本来应当是快递企业和用户达成“双赢”的载体,不能变成了快递员的 “甩手柜”和商家的“收费柜”,更不能成为消费者的“麻烦柜”。